浅议如何提高反腐倡廉的执行力

发布时间: 2009-12-22      访问次数: 393

浅议如何提高反腐倡廉的执行力

刘文正

一、反腐倡廉执行力不强的表现。所谓反腐倡廉执行力,就是贯彻执行反腐倡廉各项制度规定并最终达到目标的能力。在反腐倡廉工作中,领导带头,目标明确,执行到位,监督有力,收到最好效果是优秀的执行力,反之就是执行力不强。反腐倡廉执行不强的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于各级银监机构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程度不够。在银监局和银监分局,部分领导和员工认为自己的主业是“监管”。在各个层次的绩效考核中,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有效性等指标占总分的95%以上,涉及反腐倡廉内容的占分较少。各级领导虽然在会议上讲反腐倡廉的重要性,但党员干部和一般员工从心底里认为监管工作是“实的”,纪检监察工作是“虚的”。甚至有少数人错误地认为:银监局的工作中心是监管,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监管指标是硬任务,反腐倡廉是软目标;单位绩效考核成绩好,收入分配就高,与反腐倡廉关系不大等等。由于对反腐倡廉重视程度不够,造成反腐倡廉执行力的基础不牢,成效难以显现。

(二)制度规定落实力度不够。银监会成立以来,各级银监机构致力于制度建设,陆续制定了多项廉洁从政从业规定,形成了较为健全完善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如银监会“约法三章”、“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三项清理”、“履职回避”等。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各地参差不齐,执行力强的效果好一些,执行力弱的效果差一些。就个人而言,纪律规定对自觉者是一个“紧箍咒”,而对不自觉者则是“纸老虎”,部分干部职工对反腐倡廉规章制度没有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多,不折不扣落实到行动上的少,规章制度还没有全部转化为执行力。

(三)内、外部监督缺乏力度。当前,各级银监机构采取了内、外部监督的措施,加大反腐倡廉力度,但从实际情况看,内部监督还是较为乏力。一方面,由于“与人为善,明哲保身”的主观意识存在,人与人之间对违规行为不能旗帜鲜明地予以批评指正。另一方面,由于内部监督的方法和措施不多,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停留在表面上。比如,执法回访就没有一个很好的保证措施。外部监督也存在摸不出实底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聘请的廉政监督员对现场检查组或现场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执行廉洁从业规定的表现不愿表达意见,在行风评议时,绝大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廉政监督员也以肯定成绩为主,反映问题少,提出意见少。

(四)纪检监察力量需要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落实,既需要党委坚强领导,又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人员来推进,但从省局和分局实际看,人员配备还不能适应反腐倡廉职能的发挥。如某省局专职纪检监察人员虽占省局机关人员的5%,看上去较多,但与省局系统全部人员比,仅占1%,对分局执法监察和监察指导显得力量不足。分局人员配置更少,部分分局专兼职纪检监察人员虽有3-5人,但与组织人事和宣传群工同属一个科室,一人身兼2职甚至3职,“一个萝卜多个坑”,各项工作“扎堆”现象突出,力量分散。设专职纪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等专职纪检监察人员的分局不足三分之一,且纪委书记还有其他工作分工,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时间和精力不足。由于人员少,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形成不了全程参与和监督的工作机制,该做的工作做不到位,事前教育和事中监督职能作用淡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提高反腐倡廉执行力的措施。

(一)领导重视。俗话说:“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领导带头是提高反腐倡廉执行力的关键。领导干部作为各级银监机构的决策者和首要执行者,必须清醒认识到反腐倡廉执行力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其在为监管有效性提供强有力的纪律和作风保证方面的作用,真正做到反腐倡廉与监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以自身语言、行为推动反腐倡廉执行力的提高。实际工作中,领导以身作则,身体力行,执行力相应提高是不争的事实。如有的分局把反腐倡廉执行力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并辐射带动监管工作。由于班子思想统一,决策一致,确保了会议有布署,工作有督促,措施有落实,检查有结果,反腐倡廉的执行力真正得到了加强,监管工作由于有了强有力的纪律保证和作风支撑,变得更为主动,绩效不断提升,连续5年省局系统绩效考核第一。

(二)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严格执行制度规定是提高执行力的保证。在各种执行方式的选择中,自觉执行是最有效、最有生命、最有持久性的途径。实践证明,反腐倡廉只有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之上,执行才有最深厚的根基,这也是提高执行力的根本所在。为此,各级银监机构要加强教育,构建思想防线,采取经常性教育和特色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制定系统的反腐倡廉学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通过中心组理论集体学习,内网挂反腐倡廉学习材料,各种会议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强调,组织收看先进人物事迹报告会或光盘,参观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展览,组织新提拔中层干部廉政谈话,节假日党委书记寄“贺辞”、纪检监察部门发送提示等方式,提高干部员工执行反腐倡廉制度的自觉性。同时加强制度执行的约束力,采取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洁从业承诺书》等方式,将反腐倡廉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头,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使每一位领导干部、每一位监管人员紧绷反腐倡廉这根弦,时时处处都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将反腐倡廉纪律规定落到实处。

(三)强化内、外部监督。严格督查是提高反腐倡廉执行力的保证。各级银监机构要紧紧抓住监督的主要对象、关键环节和要害部位,围绕“权、钱、人”三个重点,从源头和过程上提高反腐倡廉执行力。一是多管齐下,加强内部监督。通过开展执法监察、加强工作人员相互监督等手段,对机构变更、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许可和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通过激发廉政监督员工作积极性、邮寄现场检查监督卡、使用《现场检查质量控制系统》、不定期对被检查机构进行抽查回访等途径,加强对现场检查组和现场检查人员的监督。通过全程参与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方式,加强对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公正性的监督。通过定期公布财务收支、参与大额物品采购等方式,加强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对职工工资福利发放、荣誉称号的评比等也要加强监督。在内部监督过程中,对不认真执行纪律规定,不按制度规定办事的,要严肃查处,使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不力者付出代价,形成强烈的警示作用,达到处罚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二是做好局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公众比较关心和需了解的监管法规政策、银行业发展情况等通过政府网站或有关新闻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向被监管对象公开。大力开展行风评议工作,定期召开廉政监督员会议,从金融机构聘请敢说敢为的廉政监督员,邀请被监管机构和廉政监督员对依法监管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制定实施《现场检查人员廉洁从业<调查问卷>实施办法》,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加强对现场检查组及其成员现场检查的全过程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政协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反腐倡廉执行力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监督。

(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纪检监察部门是提高反腐倡廉执行力的关键。要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一提高反腐倡廉执行力的根本,通过教育、制度、监督各项措施,充分发挥领导者亲力亲为的亲和力、中层干部上传下导的传导力和一般员工立说立行的感应力,辅以监察惩处措施,确保反腐倡廉目标计划的顺畅实施,制度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同时要针对现有人力资源状况,适当增加纪检监察人员的数量,强化对省局机关自身和系统内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和监察,特别要加强分局纪检监察力量,增加专职纪检监察人员数量,以适应纪检监察工作需要。大力加强部门自身建设,使纪检监察人员进一步强化自身修养,认真履职,公正执法,全力推进反腐倡廉执行力的持续提高。(作者系潍坊银监分局纪委书记)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

(据银监会纪委信息)